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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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顺柏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81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817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81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东莞市顺柏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聚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9887.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各笔未付货款为基数,自各笔货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点五倍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货款发生时间、金额、起算之日、终算之日以一审判决附表为准,利率以本判决为准,本判决不另附表)];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所列债务向东莞聚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东莞市顺柏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24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东莞聚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聚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东莞市顺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024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88元(东莞市顺柏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顺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078元,东莞聚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210元。本院退回东莞市顺柏电子有限公司2210元。东莞聚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