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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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还需赔偿原告***人民币505000元、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骏辉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需赔偿原告***上述保险限额赔偿的不足部分共计人民币897379.1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79.01元,由原告***负担3437.9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支公司负担284.5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435.48元,被告深圳市骏辉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321.04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缴,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应负担部分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