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荣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9月2日;以1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对本案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东莞市荣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922元、保全费5000元(东莞市荣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由东莞市荣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69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296元(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由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东莞市荣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2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