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光源服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源之兴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粤1972民初4672号 原告:东莞市源之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少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斌,广东腾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莹,广东腾弘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申请人:中山市光源服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源之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光源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6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00元。 二、原告同意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其支付货款100000元。 三、如被告按照上述协议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不再就本案纠纷追究对方其他民事法律责任。 四、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要求就尚未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922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29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