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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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城支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04002.0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违约金(以104002.0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险费5576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3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