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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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20339.36元及相应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其中,以355254.5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58654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678538.8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2620339.3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63元,由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