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东德新亚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东德新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东德新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算至2018年3月28日,按年利率12.98%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44969.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东德新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还款罚息(罚息计算: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9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2.98%的1.5倍计算,扣除上述期间已支付利息447.01元);

四、原告沈阳东德新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财产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为坐落在沈阳市沈河区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产权证号:沈房权证字沈河字第47139号,建筑面积121.34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92884号房屋及其所占有的土地)。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在对抵押财产强制执行仍未受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东德新亚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七、驳回原告沈阳东德新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1-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