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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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如皋市创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跨海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如皋市敏鑫建材经营部借款本金825万元及相应利息(以86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按照年利率19.2%为标准计算;以825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9.2%为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如皋市敏鑫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2624元,由原告如皋市敏鑫建材经营部负担案件受理费364元;由被告如皋市创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跨海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77260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624元。 |
裁判日期 | 202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