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第六期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1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第六期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115000元的违约金(以1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7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