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
锦州宏达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6865.65元、护理费3168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9312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54845.6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经济损失医疗费10593.84元、伙食补助费1050元,合计11643.84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5000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66498.4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给付原告***61498.49元,给付被告***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负担789元,原告***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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