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双融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双融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设备租金174,195元;

二、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双融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1,609.12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9元、减半收取计3,164.50元,由原告上海双融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16.50元,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13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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