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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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施救费及车辆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29136.45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在获得保险赔偿后返还被告桐城市兴业建材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55726.0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3元,由被告桐城市兴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