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梅州市岭南裕宝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给原告梅州市岭南裕宝实业有限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土地、厂房占有使用费3514432元;2018年6月1日之后的土地、厂房等建筑物占有使用费,按土地面积12321.58㎡,单价1.3元/月/㎡,厂房面积4242.42㎡,单价7.8元/月/㎡的标准计算,直至被告***腾退涉案土地、厂房等建筑物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梅州市岭南裕宝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992元,减半收取计67996元,由原告负担52996元,被告承担15000元;鉴定费2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19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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