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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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50727.71元、车辆损失6000元,共计56727.71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元,余款44727.71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部赔偿;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临朐正兴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