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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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梅州诚晖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州诚晖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4935元; 二、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州诚晖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8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上述货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按以下基数计算:2018年9月1日至9月13日591397.5元、2018年9月14日至9月30日391397.5元、2018年10月1日至10月25日1072312.5元、2018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672312.5元、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1039262.5元、201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1244750元、2019年1月1日至1月29日1373105元、2019年1月30日至1月31日1173105元、2019年2月1日起1214935元); 三、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梅州诚晖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23元,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571元。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