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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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医院 梅州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五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五华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4710.8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67169.8元,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754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计401元,由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五华支公司负担372元,由原告负担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