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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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五华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各赔偿给原告***、***10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五华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435316.64元。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130594.9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6806元,减半收取为3403元由原告***、***负担1310元,由被告***负担352元、***负担283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五华支公司负担14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