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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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及计至2018年3月20日止的利息61674.30元[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编号1002015991137xxxx号)中的约定另计]; 二、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蔡奕良名下的继承人为被告***、***、***、***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铺尾供销社住宅楼前幢5××号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的处置所得在最高本金余额19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2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