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宾阳县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宾阳县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6763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6763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按照欠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七计付,直至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原告建丰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44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6222元,与保全申请费合计诉讼费11222元,由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