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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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山洼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借款本金235000元及截至2019年12月2日的利息151300.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给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借款本金235000元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为12.55875‰),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在66万元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被告郑全军、李爱芹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在435000元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被告***、***、***、***、***、***、郑全军、李爱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