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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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新乐市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24317.72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400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8792.5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自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计228元,由原告***负担13元,被告***负担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