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抚顺经济开发区合益水暖有限公司 抚顺奇巧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奇巧公司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给付原告水暖公司蒸汽款23534.7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水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18元,审计费21000元,合计27318元,被告奇巧公司负担1922元,原告自行负担253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