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市孟仲季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市浩佳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勤源贸易有限公司 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市孟仲季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勤源贸易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83,200元、返还购货款1542,983.3元、支付利息3324.13元,合计人民币4829,507.43元,并支付以1542,9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新余勤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3,695元,由被告新余市孟仲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945元,原告新余勤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