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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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佳木斯同济博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现代肛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980,426.60元; 二、被告佳木斯同济博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现代肛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迟延罚金(以到期未付租金244,456.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佳木斯同济博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现代肛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42,400元; 四、被告黑龙江英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佳木斯同济博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现代肛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黑龙江英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佳木斯同济博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现代肛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23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佳木斯同济博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现代肛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英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