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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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源市源城区盈盛手机店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被告河源市源城区盈盛手机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包括合理支出费用)。 三、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0元,被告负担200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指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直接付给原告,本院不予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