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丰县名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64869.2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在利息总额中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8226.42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律师代理费3892元。 三、被告丰县名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县名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