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的坐落于濉溪经济开发区金桂路北侧、国槐路东侧世纪华庭商住楼的××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濉溪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濉溪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濉溪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的房产,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于上述财产被查封之日起三日内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处理。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濉溪县天宇建筑设备租赁站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