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北志强油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9)皖0621执2496号 本院在执行房影与淮北志强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淮北志强油脂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淮北志强油脂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淮北志强油脂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