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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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21民初535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大海,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任汉卿,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杰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梦醒 书记员王雪玮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