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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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徐州百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CTLDXP005514-C001-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 二、确认CTLDXP005514-C001-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一般条款附件项下租赁物【王牌半挂牵引车一台(型号为CDW4250A1T5L,发动机号:181117751677,车架号:LJVA4PKL9JS005657)】所有权归原告徐州百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州百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租赁物,第三人清徐县鑫润泽运输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徐州百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百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313272元、律师费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7513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上述全部损失另应扣除被告***交纳的保证金51915元及涉案租赁物收回后原告徐州百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如所得价款超出损失,超出部分归被告***所有); 四、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徐州百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