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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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83执3244号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颜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杰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