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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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呼伦贝尔市天隆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8531003.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呼伦贝尔市天隆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利息损失(以垫付款数额8531003.38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呼伦贝尔市天隆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17元(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预交),由呼伦贝尔市天隆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预交),由呼伦贝尔市天隆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