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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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蕙阳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39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1、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以9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计算,给付时扣除已付利息64801元。2、自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5月3日以9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的1.5倍计算利息。3、自2018年5月4日至还清之日止以23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的1.5倍计算利息); 二、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原告)***、被告石家庄特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国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59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蕙阳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原告)***反诉部分的反诉费各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原告)***各自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本诉上诉费25920元,反诉上诉费50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