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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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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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共计41355.77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共计10338.94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0元,减半收取53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930元,被告***负担400元,三原告负担4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720元,并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或转账凭证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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