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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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众诚汽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35433元、误工费69267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合计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元、财产损失费100元,合计12100元; 三、原告***的其余伤残赔偿金25875元、医疗费25862.86元(已扣减自费药品费用)、护理费22500元、营养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3123.90元、辅助治疗器械费766元、后续治疗费24800元、以及其余摩托车损失2900元,合计152327.76元;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6629.43元(152327.76元×70%),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众诚汽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直接赔偿原告***;原告***自行承担45698.33元(152327.76元×30%); 三、自费药品费用4095.87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6695.87元;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687.11元(6695.87元×70%);原告***自行承担2008.76元(6695.87元×30%); 四、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贵H1××××号小型普通客车修理费10740元(35800元×30%); 综合上述一、二、三、四项,被告众诚汽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18629.43元(122000元+106629.43元-1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100元,原告***在得到上列赔偿款后返还被告***24312.62元(28999.73元-4687.11元);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贵H1××××号小型普通客车修理费10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负担712元,被告***负担16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