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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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市昆仑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进口商品直销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9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9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 三、温州进口商品直销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温州市昆仑鞋业有限公司税费695091.52元及滞纳金18956.65元,合计714048.17元; 四、驳回温州市昆仑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783元,减半收取18891.50元,由温州市昆仑鞋业有限公司负担15408.50元,温州进口商品直销中心有限公司负担3483元;一审反诉受理费947.50元,由温州进口商品直销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84元,由温州进口商品直销中心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昆仑鞋业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