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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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灯塔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1,5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58,779.78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46元,由原告承担5,229元,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2,730元,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中心支公司承担13,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