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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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万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QNZWZ20160426)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万州有限公司货款9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9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4%从2016年5月2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