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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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物业费12861.21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5月1日起,以每季度应交物业费未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2019年10月31日)。 二、驳回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