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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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曌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曌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5847元,逾期付款利息8370.2元,合计364217.2元;并以3558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0年8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3元,由被告宁夏曌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