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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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5民初4898号 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昌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