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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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恒泰铭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秦皇岛铭伟集装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 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 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土默特右旗曼巧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799881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分段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2被告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99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期内利息以19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6%,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29日;罚息以19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6%上浮50%,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06%上浮50%,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3被告土默特右旗曼巧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28500万元为限,被告鄂尔多斯市恒泰铭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500万元为限,被告***以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0980万元为限,被告***以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0980万元为限,被告***以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0980万元为限,被告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20000万元为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对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6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7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对被告秦皇岛铭伟集装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秦皇岛铭伟集装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8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782元,由被告秦皇岛市铭伟经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土默特右旗曼巧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泰铭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铭伟集装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