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29执348号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新明、李进、任龙军: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新明、李进、任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29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董新明、李进、任龙军一直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董新明于2020年11月23日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元。执行费50元,由董新明负担。申请执行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2020)陕0829执348号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29执3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23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