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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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开江山参堂药品有限公司 达州市山参葛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绿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达州市山参葛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尚欠利息50820元、逾期利息212355元,复利61277.85元(上述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月15日,自2020年1月16日起的复利,计算方式按照《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上述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24%为限); 二、四川绿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开江山参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川绿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开江山参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达州市山参葛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达州市山参葛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绿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开江山参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6元,公告费600元,由达州市山参葛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绿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开江山参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