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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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医疗费181749.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80元、营养费2700元,合计191529.83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赔偿10000元,剩余损失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90764.92元; 二、原告***伤残费用项下损失:伤残赔偿金533345.4元、护理费96433.8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360元,合计682139.26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剩余损失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286069.63元; 残后护理费609538.3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304769.16元,2020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15日的护理费8465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2025年至2038年的护理费,自2025年6月16日起每年6月16日支付下一年度的护理费16931.62元,至2037年6月16日支付完毕; 三、原告***的车辆损失1500元,施救费2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费用项下赔偿1700元; 四、鉴定费2200元、评估费300元,由被告平邑县盛通公交有限公司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125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13元,由被告平邑县盛通公交有限公司负担5071元,由原告***负担3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交纳上诉费用,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3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