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生命权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晋J8××××带晋J××××挂车上人员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受害人玄成玉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600000元; 二、被告文水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受害人玄成玉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5040.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84元,减半收取计8042元,由原告***、***、***负担2821元,由被告文水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