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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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渝福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2524915.56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尚欠代偿本金2524915.56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三、由被告***、***、***、***、***、***、***、***、重庆渝福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长寿区桃花大道58号XX幢X-XX-X的住宅(产权证号:渝(20**)长寿区不动产权第000144XXX号)、位于长寿区望江支路126号X幢X-X的住宅(产权证号:渝(20**)长寿区不动产权第000147XXX号)、被告***所有的位于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北路58号金岛花园X幢X-X-X的住宅(产权证号:渝(20**)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00486XXX4号)享有的抵押权合法有效,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4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647元,由被告***、***、***、***、***、***、***、***、***、***、重庆渝福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