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阳金化高压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02民初3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余额借款本息3500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