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鹰潭明大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253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25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鹰潭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554395.6元及违约金(截至2016年8月9日违约金为630940.3元,自2016年8月10日起以655439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鹰潭明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2137元,由***负担35137元,鹰潭明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负担36120元,鹰潭明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6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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