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鹰潭明大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253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25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鹰潭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554395.6元及违约金(截至2016年8月9日违约金为630940.3元,自2016年8月10日起以655439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鹰潭明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2137元,由***负担35137元,鹰潭明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负担36120元,鹰潭明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6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