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贷款垫付款63462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51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止;以18882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止;以27332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4月27日止;以33462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止;以39582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以45722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1月23日止;以51682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4月23日止;以57572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止;以原告主张的6346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购车贷款垫付款63462元之日止。);

三、被告***支付原告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

案件受理费996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27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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